事项名称 | 对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431 |
实施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
责任事项 | ⒈立案责任:食药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